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进一步提升我国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现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2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同时报送自查表和有关核查材料。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三、我部将组织成立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经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抽查、公开征求意见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对于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未通过环保核查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加强对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六、我部将定期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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